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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哪些内涵?

高老师1年前 (2024-08-25)刑事诉讼法学(00260)15

什么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哪些内涵?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又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自我归罪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将该原则定义为:“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自己有罪。”该《公约》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具体而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对于是否提供不利自己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选择权;(2)对于是否陈述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四个方面的内涵:(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主体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证人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因为证人在作证时,可能因被询问到有关使自己卷入刑罚的事实而被控方反过来指控成为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证人可以行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来保护自己。(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其所禁止的不是”自证其罪”,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自愿放弃这一特权,自愿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者证言,那么这种陈述是可以采纳为证据的。(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所保护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实质上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应当包括部分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被告人在犯罪前记载的有关犯罪动机、犯罪计划的日记等。(4)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就必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应当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知悉该权利;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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