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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监视居住中的制约机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事诉讼法学(00260)17

简述监视居住中的制约机制。

(1)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经侦查机关批准有权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接受辩护人提供的法律帮助;(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不得以有碍侦查为理由),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4)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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