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组织体制。
(1)普通司法机关包括:初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高等审判庭和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和审检合署 (2)特别司法机关主要有: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和平政院。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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