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三个阶段。
(1)草创时期(1927-1935年)六法体系基本形成。 (2)完善时期(1935-1945年)在修订,完善已有的基本法律的同时,陆续制定一些新的法令。 (3)瓦解时期:(1945-1949年),颁行了《中华民国宪法》,并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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