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制》
《西藏通制》是指清朝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的《钦定西藏章程》29条,其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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