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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清朝在限制诉讼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制史(00223)11

试述清朝在限制诉讼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1)强调“调处息讼”。 (2)起诉时间的限制。清朝法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为“农忙止讼”日。除重罪案件外,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诉讼一律不受理。其余八个月也尽量限制诉讼,如各地官府规定“词讼日”或“放告日”,即准予起诉的日子。清初为每月的逢三、六、九日,中期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 (3)起诉形式的限制。①诉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盖上官印才有效。诉状的格式、字数等均有严格要求,稍有不符,官府拒绝受理。②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呈递诉状,除老幼残疾及妇女之外。③禁止越诉和诬告。④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为人代书者必须有官府发给的“官代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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