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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主要内容。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制史(00223)20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主要内容。

总共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相比,增加了国土、国权、地方制度三部分,删除了国务委员会一章,从结构本身讲更加合理,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1)国体。明确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政体。坚持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还规定实行法官终身、高薪、审判公开等制度,另外该宪法对总统的权利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对大总统有弹劾权和审判权等。 (3)人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4)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作了规定。 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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