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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