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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韦伯)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西方法律思想史(00265)14

法律秩序(韦伯)

韦伯区分了三种典型的统治结构,一是理性化的统治,以官僚体制为典型特点,二是传统的统治,以家长制为代表,三是个人魅力的统治,政治的结构建立在个人的权威基础上。以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政治现象,主权与家庭、血缘团体及市场共同体一样,都是社会组织的不同形式,政治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之处仅仅在于它在其领土之内行使特别持久的权力,有一套合法性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体系就构成了“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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