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康德依照乌尔比安的三句法律格言把法律分为三种:第一,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生活,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第二,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何人。第三,联合的义务,即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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