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分类思想。
(1)乌尔比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按照乌尔比安的观点,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个部分。
(2)盖尤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也载明: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3)保罗。保罗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市民法,认为自然法是印在人们心坎上的法律,永远代表正义;市民法则是适用于各国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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