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主要情况。
答:无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其案件受理费应适用减半收取。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这些情况主要有: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诉解释》,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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