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答:(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或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P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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