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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事诉讼法学(00243)12

试述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

答:(1)起诉与受理。①申诉与起诉。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管辖。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③诉讼参加人。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与选民各单有关的公民。④起诉期间限制。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期限是特定的法定期限,即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
(2)审理与判决。①审判组织。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因此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②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后,首先要审查本案是否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并作出决定,如果本案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虽申诉但选举委员会未作出决定而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判决书送达与效力。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和再审。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有关公民。P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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