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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督促程序的主要特性。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事诉讼法学(00243)7

试述我国督促程序的主要特性。

答:(1)适用范围的限定性。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以债务已到履行期、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给付金钱的其他债务、支付令能够通过审判人员、法警直接送达,或以邮寄、委托方式送达债务人为条件。
(2)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
(3)审查程序的简捷性。其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其债务的,则该支付令即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4)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督促程序并非处理以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的必经程序和唯一程序。
(5)程序适用的转化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P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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