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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子公司与某农场签订了一份推广种子合同,合同约定农场收获后给付种子款,合同经某公证处公证。后来农场以收成不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某公证处应种子公司要求,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此后,种子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1)这种合同,公证处应否赋予强制执行力?
(2)此执行申请法院应否接受?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事诉讼法学(00243)11

某种子公司与某农场签订了一份推广种子合同,合同约定农场收获后给付种子款,合同经某公证处公证。后来农场以收成不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某公证处应种子公司要求,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此后,种子公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1)这种合同,公证处应否赋予强制执行力?
(2)此执行申请法院应否接受?

答:(1)某公证处对种子推广合同进行公证是合法的,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应种子公司的要求又赋予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不正确的,因为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力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P391)
(2)基于上述理由,某公证处赋予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无法律根据,不能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接受种子公司的执行申请。(P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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