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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认。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事诉讼法学(00243)22

论自认。

(1)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中国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2)自认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第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第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第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3)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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