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子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不幸于2010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没有赡养能力,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4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据《继承法》,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丁的丈夫
E.戊
正确答案是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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