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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的含义及具体体现。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法学(00242)14

简述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的含义及具体体现。

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物权相互之间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这种物权的优先权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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