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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08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和戊。2009年4月甲死亡,无遗嘱。甲的遗产应由丙、丁、戊平均分配。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法学(00242)15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08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和戊。2009年4月甲死亡,无遗嘱。甲的遗产应由丙、丁、戊平均分配。

B;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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