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构成名誉权侵害的情形。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下列行为不属于侵害名誉权,即具有阻却违法性:(1)自然人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6)事先同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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