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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过错推定。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民法学(00242)15

论述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第38条);(2)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1条);(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5条);(4)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88条);(5)林木折断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90条);(6)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第91条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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