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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继承权的特点。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民法学(00242)15

试述继承权的特点。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1)该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2)该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份而赋予自然人的。因此,继承人之所以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当然发生的。(3)该继承权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仅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仅能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因此,具有专属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1)该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2)该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义务。(3)该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但继承权的发生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所以继承权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4)该继承权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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