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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存在的两种偏向。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法理学(05677)13

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存在的两种偏向。

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存在两种偏向:一种偏向可以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另一种偏向可以从科克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前者认为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了法,后者认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这两方面都没有把他们的理论提升到合乎逻辑的高度,他们要么只注意君王的特权,从而导致强调君王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要么只注意习惯法,从而导致强调法院零星形成的不成文法,结果使这两种本来不应分割的法律被分割了。这两种偏向割裂了民间社会生活和国家社会生活的联系,都是不足为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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