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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