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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欠曾某赌债2万元。曾某多次索要,王某拒不支付。曾某约请李某、张某于某晚在王某回家的路上将王某绑架至曾某家中,让王给家人打电话,拿2万元来才能回家。第三天,曾某等拿到钱后,将王某放回。问:曾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刑法学(00245)11

王某欠曾某赌债2万元。曾某多次索要,王某拒不支付。曾某约请李某、张某于某晚在王某回家的路上将王某绑架至曾某家中,让王给家人打电话,拿2万元来才能回家。第三天,曾某等拿到钱后,将王某放回。问:曾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曾某、李某、张某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2)理由:《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曾某与李某、张某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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