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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问:(1)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2)对张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高老师2年前 (2024-09-13)刑法学(00245)14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问:(1)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2)对张某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甲面对乙针对张某的暴力“行凶”行为,将乙一扁担打昏在地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也即无过当防卫。当不法侵害人乙已经倒地昏迷不起时,也即在不法侵害人乙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现实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张某又拿石头朝其头部猛砸数下,导致其死亡,此时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张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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