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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45岁,某通讯社主任编辑;被告人:马某,女,43岁,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吴某之妻。2003年3月,吴某与前来我国内地采访的境外某杂志社记者杨某认识。杨某要求吴某提供一份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资料,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该资料复印后带回家中,指使其妻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资料交给杨某。杨某当场付给马某2000美元报酬。问:对于吴某、马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法学(00245)15

被告人:吴某,男,45岁,某通讯社主任编辑;被告人:马某,女,43岁,某通讯社工作人员,吴某之妻。2003年3月,吴某与前来我国内地采访的境外某杂志社记者杨某认识。杨某要求吴某提供一份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资料,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该资料复印后带回家中,指使其妻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资料交给杨某。杨某当场付给马某2000美元报酬。问:对于吴某、马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吴某明知杨某是境外某杂志社的记者,其所索要的资料是国家秘密,却应杨某的要求,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并指使其妻马某将该资料交给杨某,危及了国家安全。吴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这一共同犯罪中,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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