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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24岁)、王某(男,22岁)、赵某(女,20岁)系无业人员。2007年儿月,张某想做生意但无资金,想到县银行信贷科长李某作风不好,就指使赵某勾引李某,从而敲诈李某为其提供资金。同年11月10日,当赵某以约会为名将李某骗至张家后,张、王二人以揭发李某耍流氓相要挟,要求李某给他们10万元钱。李无奈,亲笔写一张“市行急需10万元”的条子,让银行值班员支付。后王某持条到银行取走10万元钱。问: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法学(00245)14

张某(男,24岁)、王某(男,22岁)、赵某(女,20岁)系无业人员。2007年儿月,张某想做生意但无资金,想到县银行信贷科长李某作风不好,就指使赵某勾引李某,从而敲诈李某为其提供资金。同年11月10日,当赵某以约会为名将李某骗至张家后,张、王二人以揭发李某耍流氓相要挟,要求李某给他们10万元钱。李无奈,亲笔写一张“市行急需10万元”的条子,让银行值班员支付。后王某持条到银行取走10万元钱。问: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本案中,张某等三人为了敲诈李某为其提供资金,以揭发李某耍流氓相要挟,要求李某给他们10万元钱并最终取走了10万元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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