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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原系海南省某市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1997年下半年至2005年上半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财物40次,计价值人民币187万余元,港币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法学(00245)12

李某某原系海南省某市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1997年下半年至2005年上半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财物40次,计价值人民币187万余元,港币

本案中,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而且有一千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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