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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刑法学(00245)11

简述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贪污罪的主体还包括我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适用本规定的条件是:(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3)委托的内容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4)委托具有合法性。其他人员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第382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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