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诉讼证明的特点。
(P29~31)(1)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3)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4)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6)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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