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书证提供。
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分为如下三种情况:(1)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书证应当由被告提供。(2)原告和第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有权提供书证。(3)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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