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役权的特征。
(P61)(1)地役权的客体不限于土地,而且不限于需役地所有权人与供役地所有权人之间,供役地、需役地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约定设立地役权。(2)地役权通过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设立。(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即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从属于供役地与需役地,并与供役地、需役地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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