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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张桌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两室一厅违章建筑物以15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同年,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对张某进行了补偿安置. 但对李某却既不补偿,也未安置。李某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均未果。 问:(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谁?为什么?(2)李某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补偿安置的范嗣?为什么?(3)李某若对征收决定不服,可采取何种补救途径?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房地产法(00169)8

2011年3月,张桌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两室一厅违章建筑物以15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同年,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被征收,有关部门对张某进行了补偿安置. 但对李某却既不补偿,也未安置。李某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均未果。 问:(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谁?为什么?(2)李某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补偿安置的范嗣?为什么?(3)李某若对征收决定不服,可采取何种补救途径?

(P96.98)(1)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不属于补偿安置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案例中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补偿。(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李某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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