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客体不限于土地,而且不限于需役地所有权人与供役地所有权人之间,供役地、需役地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约定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通过书面形式的地役权合同成立。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和存在从属于供役地和需役地,并与供役地和需役地不可分离。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91024.html
上一篇:试述承办公文的部门或承办人员在办理来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健康促进测量中,对生活方式的评价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