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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张某因工作原因到甲市居住,遂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刘某位于古城路上的三间平房,并请邻居王某作为见证人,张某在合同签订后遂交付5万元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并认为已有见证人而不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因甲市要在古城路修建示范性公租房工程,遂委托A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置换一套同等价值的住宅,刘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A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参与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为什么?(2)张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房地产法(00169)12

2011年5月,张某因工作原因到甲市居住,遂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置刘某位于古城路上的三间平房,并请邻居王某作为见证人,张某在合同签订后遂交付5万元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并认为已有见证人而不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3月,因甲市要在古城路修建示范性公租房工程,遂委托A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置换一套同等价值的住宅,刘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A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否参与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为什么?(2)张某和刘某二人谁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为什么?

(1)A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参与古城路街区的拆迁工作。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2)刘某的要求应该得到满足,因为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例中张、刘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刘某仍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应该由刘某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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