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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某市烟草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并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登记手续。在取得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烟草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出租给邻近的金属公司临时存放货物,但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烟草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于是银行要求拍卖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烟草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烟草公司无权将其抵押,认为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坚持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房地产法(00169)9

2003年5月,某市烟草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并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登记手续。在取得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烟草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出租给邻近的金属公司临时存放货物,但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烟草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于是银行要求拍卖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烟草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烟草公司无权将其抵押,认为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坚持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烟草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也应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问题:(1)烟草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2)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租金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

(1)烟草公司可以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以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来设定抵押,烟草公司拥有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设定抵押。(2)可以主张权利。银行就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不足够偿还2000万贷款的,银行可基于债权主张。(3)法院应判定银行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并对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仓库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对拍卖仓库所得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2000万元贷款,则银行可以基于债权对拍卖仓库所得和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租金收益就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不足部分主张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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