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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管理义务。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房地产法(00169)13

论述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管理义务。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法定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招投标是法定的选聘方式。
(2)经批准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协议方式。
(3)选聘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1)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和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建设单位明示和说明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其他重要义务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权利保障和交接查验。
(2)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
(3)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4)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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