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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建设工程监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房地产法(00169)11

试述建设工程监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监理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人是建设单位,受托人是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义务,建设单位支付报酬。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依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被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4)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工程建设承包关系。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该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代表其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被监理单位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义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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