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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 问:丁律师是否应承担A公司败诉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24

案例: 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诉的经济损失。 问:丁律师是否应承担A公司败诉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丁律师不应当承担A公司败诉的经济损失。因为法律规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或仲裁。该案例中,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A公司与B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未果,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丁律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师皆予拒绝。这一做法是正确,因此,该公司的败诉损失不应该由丁律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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