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和审判阶段的阅卷。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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