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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证员保守秘密的内容。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13

试述公证员保守秘密的内容。

(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办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任何局外人都不应当参与公证程序和办证事务。  (2)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有保密的责任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证明事务,也同样有保密的责任。  (3)公证员不仅要对公证证明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还要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保守秘密,以及对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其他事项保守秘密。  (4)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鉴定人、翻译人、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负有保密责任。  (5)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保守秘密。  (6)公证书只能发给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发给若干份副本;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7)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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