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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11

简述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也可称为领事认证。《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入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需要经过认证后才能使用,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1)国与国之间可依双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2)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3)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证书办理认证手续,其余不要求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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