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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 500 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在办公室里。当晚,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 500 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10

案例: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为现金 500 万元,验收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此提存物放在办公室里。当晚,因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 500 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为什么?

应由公证处来负责。公证机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公证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或丢火。本案中公证处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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