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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12

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是,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公证的遗嘱公证,可由杜某的住所地公证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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