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赵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在此案中,赵公证员与胡律师是夫妻,胡律师又是张某的代理人,因赵公证员与胡律师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赵公证员与张某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赵公证员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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