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公民丁某因经营需要向其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2‰,丁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借款后.不料市场有变,货物到货后销售不畅造成商品积压。借款到期后,李某即向丁某主张债权,丁某承诺3个月后一定还款,若到时无法偿还,可以自家经营用房(价值人民币37万元)折价归还。为证明还款诚意,丁某同意与李某办理借条及还款保证公证事宜。李某听说有一种公证方式,若债务人承诺到期还教,但因故不能还款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员宁某在受理该业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后,为其出具了该种公证文书。问:该公证法律效力如何?
宁某为其办理的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浊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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