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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刘某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一台空调转让给吴某,转让价款2000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一同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证处制作了调解书。问:本案中公证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7

2014年10月15日,刘某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一台空调转让给吴某,转让价款2000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一同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证处制作了调解书。问:本案中公证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是正确的;但其出具调解书的行为是违法的。(2)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解,但是对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公证书的形式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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