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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职员张某在审查某外国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提供的有关资料时,因提前收受该行礼金5000美元,从中帮助做手脚,致使审核人员在没有审查外国银行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的情况下批准其申请。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对该分行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这一漏洞,并查出事实真相,遂对其进行了处理。试问张某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金融法(05678)7

中国人民银行职员张某在审查某外国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提供的有关资料时,因提前收受该行礼金5000美元,从中帮助做手脚,致使审核人员在没有审查外国银行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的情况下批准其申请。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对该分行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这一漏洞,并查出事实真相,遂对其进行了处理。试问张某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张某的行为属渎职行为,构成了犯罪。《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少数行员素质不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时,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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